租借須知
- 網上註冊會員
- 網站瀏覽選擇欲租借之器材
- 來電預約租借器材日期 (02-87325151)
- 現場檢查租借器材.簽署合約.留證件
- 完成租借手續
- 器材租借時間1天以24小時計算.需延長租借時間請提前告知.逾期歸還器材須依歸還時間.長度另加計算租金
- 租借器材歸還結帳一律收現金(無刷卡服務)
- 租借器材須留證件只接收身分證(需持滿一年以上).並簽立本票(本票金額視器材等值八成價格)
- 歸還器材檢測無損毀.後歸還證件.本票當面銷毀
乙方 向 正達數位影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承租各式攝影器(如附件勾選)特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同意,條件如下:甲乙方就攝 影器材出租事宜,雙方協議並同意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後:
一‧ 甲方同意將附件所示之攝影器材出租於乙方。
二‧ 租賃期限‥自民國年月日時起至民國年月日時止。
三‧ 租金為新台幣 0 圓正;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給付甲方。
四‧ 押金為新台幣 0 圓正 □ 現金 □ 刷卡;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給付甲方。
五‧乙方因 □身份證正本 □駕照 □健保卡於甲方並同時簽署和租借器材等值之本票,待乙方返還租借之器材並經由甲方確認攝影器材無任何損壞時及需要維修的情況時,始返還證件和本票及押金,否則待維修 完成後,再予以歸還。
六‧若乙方逾時歸還所租借之攝影器材,逾時六小時內以租金半價計計算,但每日的逾時罰款不得超過所租借之攝影器材單日租金 的 1倍,以上所述之費用,甲方可自行由乙方所付之押金扣除。
七‧ 乙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甲方,點收完成後若乙方在使用上出現問題,進而造成乙方有任何的營業損失,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賠償。
八‧ 若乙方因臨時需要續租,應在租約到期時間之前12小時主動通知甲方協調,並重新簽定契約,甲方有權利決定是否續租。
九‧ 若乙方簽定契約後,在租約還未到期前提早返還所租借之攝影器材時,不得向甲方要求退還租金。
十‧ 若乙方在合約到期後超過24小時未將所租借之器材歸還甲方,且乙方未向甲方通知續租並獲甲方同意,甲方得請求兌現本票, 並報司法機關處理。但若甲方在乙方租借期間內,將乙方之證件及本票遺失,甲方需負賠償之責。
十一‧ 甲方在點收乙方所歸還之攝影器材時,若發現乙方承租之攝影器材如有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而招致攝影器材受損(包括外觀 受損,或功能損壞、以及零件遺失(如鏡頭前後蓋,遮光罩,保護鏡,保護套)時,甲方得依市價向乙方求償或要求乙方賠償與新 品等值之現金(新品價值如附件所示),乙方不得異議。 十二‧ 若乙方在歸還器材時經甲方判定有維修之必要時,乙方除需負責全部之維修費用外,並要支付維修期間的租賃費用,租金以單 日租金的30%計算,但最高不超過器材本身新品價值的一半(新品價值如附件所示)。
十三‧ 甲方不負責保存或備份記憶卡內任何資料,若記憶卡內的資料遺失或損壞造成乙方之損失,甲方亦無賠償責任。
十四‧ 所出租之攝影器材所有權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解或更換零件及進行轉租。
十五‧ 乙方若因使用造成器材嚴重髒汙,或相機嚴重進塵所造成的器材維修或清潔費用,乙方需負責支付。
十六‧ 本合約為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十七‧ 本合約如有爭訟,甲乙雙方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 : 正達數位影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 0935229900 (郭先生)
乙方姓名: (租借器材質押證件)
身份證字號: □身份證正本 □駕照 □健保卡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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